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14:33:37 来源:本站原创
甬政办发[1997]40号
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 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25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明确享受全国或省级劳模待遇的,下同),省(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含市特等劳动模范,下同)称号,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100元、80元、60元。
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三、获全国、省(部)、市农业劳动模范称号、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的,分别按以上标准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四、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按全国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按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
五、企业单位在职、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部)、市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医疗实施前,按甬政发[1993]3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离休的医疗费用,按甬政发[1993]2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六、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
七、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八、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九、上述规定从1996年10月份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模范 待遇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 团体、民主党派、
新闻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3月7日印发 共印(4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