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14:33:37 来源:本站原创

浙人退[1997]248号


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 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精神,现就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离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能否享受劳动模范待遇问题,仍按照人事部人退发[1998]1号文件精神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浙政办发[1996]256号


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 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80元。 


   2、获得两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60元。 3、获得一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50元。 4、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30元。


   二、省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5周岁元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劳模荣誉津贴60元。


   三、企业在职、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实报实销。


   四、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单位确有困难(如企业亏损等)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劳模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


   五、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模范 待遇 通知 抄 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总工会文件 浙总工字[1998]29号 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 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总工会,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浙政[1997]15号文),对1997年以前获得的省级先进、省(部)级劳模和全国劳模称号的职工,退休时的优异待遇改为增发一次性补贴。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一次性发给补贴,一次性补贴的数额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算。


  二、1956年至1964年的省级先进,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一次性补贴,由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审批表、随附荣誉证书(证书、奖状)复印件、经县(市、区)工会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市(地)总工会审批后,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由相应的劳模主管部门查核后出具说明。 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可与增发一次性补贴一并审批。


  三、省(部)属企业单位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一次性补贴的办理办法,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审批表,随附荣誉证书复印件,省总工会审批。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摘录) 浙江省总工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计算公式: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0%×180×规定的比例(15%、10%、5%)=一次性补贴


主题词:劳模 补贴 办法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人退[1997]14号 浙劳险[1997]12号


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 具体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256号《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省(部)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国务院或人事部、劳动部、省政府批准享受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没有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一律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按全国劳模享受荣誉津贴;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按省、部级劳模享受荣誉津贴。 


   三、《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指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明确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上述人员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不论获得多少次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在计发劳模荣誉津贴时,均按一次计算。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次数,也不能与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次数合并计算。  


   四、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五、《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职、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是指按现行劳保医疗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等实报实销。


   六、关于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人员的审批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附劳模荣誉称号证件的复印件),经市、地、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明确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审批。省级单位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人员由各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 企业单位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经县(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市地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审批。省级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七、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1996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从1996年10月起执行,1996年10月1日后离退休的,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执行。


附:劳模荣誉津贴批复样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


全总经济工作部 (2001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济工作(生产)部,各全国产业工会经济工作(生产)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1月19日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作出规定,现将《通知》


    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在劳模管理工作中注意掌握有关政策。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