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
《宁波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总工会
2024年1月18日
宁波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服务宁波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23〕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聚焦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围绕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精技,推动基层广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拓宽职工成长成才通道,激发职工创新创效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专业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五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分为:省级及以上竞赛、市级竞赛、区县(产业)级竞赛、镇街级竞赛四个层级。
(一)省级及以上竞赛,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长三角地区职工劳动技能创新立功竞赛组委会、浙江省总工会等省级及以上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市总工会负责竞赛项目的申报承办和组织我市职工参赛等工作。
(二)市级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职业通用性、技能引领性较强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按赛事重要性和组织模式分市级精英赛和市级群英赛两类。
市级精英赛:市总工会单独主办或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重要赛事,一般由市总工会指定相关单位承办,也可由区(县、市)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园区总工会申报承办。
市级群英赛:市总工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主办,或经市总工会立项批准由区(县、市)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园区总工会主办的常规赛事。
由市总工会组织的省级及以上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选拔赛(不在市级精英赛范围内),参照市级群英赛管理。
(三)区县(产业)级竞赛,是指区(县、市)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园区总工会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各区(县、市)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可参照市级竞赛管理要求,健全完善本地区、本产业的竞赛管理制度。
(四)镇街级竞赛,是指街道(乡镇)总工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参照镇街级竞赛进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活动,广泛发动职工参与各层级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市级、区县(产业)级、镇街级竞赛实行年度申报立项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依据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指导目录,立足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基础好、规模大、技术强的重点产业,选择从业人员广、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举办竞赛所需的经费、场地、设施,有完善的赛务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立项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应明确竞赛的时间、地点、规模、保障等方案内容,立项单位根据年度竞赛计划遴选立项。市级竞赛项目申报工作一般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在当年第一季度进行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变更名称、内容,或取消项目的,应向项目立项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或取消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在竞赛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将竞赛的实施方案提交立项单位审核公布,并在竞赛结束之日起2周内,将竞赛结果、获奖选手信息和竞赛经费使用情况报立项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市级竞赛项目名称通常使用:“20XX年宁波市XXXX技能精英赛(群英赛)”。其他层级的竞赛名称由各立项单位自行明确。
第十四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设立综合协调、技术裁判、申诉仲裁、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按分工要求做好竞赛保障工作,并负责保管竞赛档案。竞赛档案主要有:竞赛通知、技术文件、报名信息和竞赛成绩,以及竞赛现场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一般由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个人综合成绩由两部分加权合成,其中实际操作成绩权重分值占比一般不低于个人综合成绩70%。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要求进行命题;区县(产业)级竞赛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三级)要求进行命题;镇街级竞赛命题标准由组织单位自行确定;未公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命题。
第十六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积极扩大职工参赛规模,视情邀请对口协作和支援地区,以及相关技能人才聚集地区(城市)参赛。除特殊行业的职工(工种)外,市级竞赛参赛选手不少于40人,其中市级精英赛参赛覆盖面不少于5个区县(产业),市级群英赛参赛覆盖面不少于3个区县(产业)。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高职业素养;心理素质稳定,身体健康;技能水平较高,工作业绩较好;为在甬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或者在甬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除教学竞赛项目外,在职教师不得报名参赛。
第十八条 竞赛组委会应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公告赛事,发动职工踊跃参加竞赛或学习观摩。职工一般按照所属工会组织关系报名,通过网络报名的参赛职工,由竞赛组织单位审核后纳入所属地区(产业)代表队。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健全竞赛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对非市级部门承办的市级竞赛项目,由市总工会指派至少1名专业人员参与赛事的裁判或监督。
第二十条 竞赛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教练、技术专家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作弊、冒名顶替、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其比赛资格,取消其比赛成绩。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经费通过主办单位、承(协)办单位出资和社会赞助等渠道筹措。市总工会对市级竞赛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市级精英赛每场补助5万元,市级群英赛每场补助2万元,开支较大或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申请补助,补助金额不得高于竞赛实际开支总额。
第二十三条 竞赛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教练、技术专家的劳务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400元;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600元;具有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放。竞赛试卷命题费用可参照以上劳务费支出标准执行,每份试卷命题总费用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参加技能竞赛所需的经费由组队单位负责报销,其中差旅费按照组队单位所在地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需统一安排赛前培训和物资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竞赛活动明确着装要求的,可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比赛服装。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遵循必需、合理、合规的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报名费、活动费等名义向代表队或选手收取参赛费用。
第七章 竞赛激励
第二十六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一般设置个人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奖励总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三分之一。按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市级精英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
市级群英赛和区县(产业)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街道(乡镇)、产业园区和企业等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按照《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市级及以上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作为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评先评优的优先推荐对象,按照选手所属工会组织关系推荐申报。
第二十八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甬缴纳社保满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选手,推荐申报宁波市“首席工人”或“技术能手”。
(一)市级精英赛:个人综合成绩前三名选手,推荐申报宁波市“首席工人”或“技术能手”,其中个人综合成绩第一名的非行政事业单位选手推荐申报“首席工人”,其他选手推荐申报“技术能手”。
(二)市级群英赛:个人综合成绩第一名选手,推荐申报宁波市“技术能手”。
(三)其他由市总工会组织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相关竞赛通知文件要求,推荐申报宁波市“首席工人”或“技术能手”。
已被授予宁波市“首席工人”和“技术能手”的选手不再重复命名。
第二十九条 对被授予宁波市“首席工人”“技术能手”的,市总工会分别给予2000元/人、1000元/人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市各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产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